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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杜磊与郑州广播电视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磊,郑州广播电视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26号原告杜磊。被告郑州广播电视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67号院。法定代表人李平。委托代理人李明伟、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磊诉被告郑州广播电视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广播电视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磊负担。余额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段雪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彦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