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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邹德万与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德万,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1620号原告邹德万,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被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轻化路,组织机构代码20339970-1。法定代表人彭永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德万与被告重庆渝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飞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