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吴某某,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陶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观民二初字第0050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吴某某、陶某某银行存款315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案件受理费16000元、保全费5000元和执行费3460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房产等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