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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01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马良才与马新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良才,马新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01民初159号原告:马良才,男,1944年4月29日出生,回族,住阿勒泰市。委托代理人:吴鸿鸣,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新明,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回族,住哈巴河县。委托代理人:马桂芳,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回族,住哈巴河县,系马新明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良才诉被告马新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良才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新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良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良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杨本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