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4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吉春与张吉祥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春,张吉祥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4民初39号原告张吉春,男,196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鸡西矿业集团滴道盛和煤矿运输科工人,现住鸡西市滴道区红旗二委12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01184619。被告张吉祥,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鸡西矿业集团退休干部,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观江国际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23030419561201441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吉春诉被告张吉祥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吉春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有和解意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吉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00元,减半收取128.00元,由原告张吉春承担。审判员 孙永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培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