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339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姻生活中,被告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偶有家庭暴力行为,被告及其母常与原告发生争执,致使原告无法在家中正常生活。2015年8月3日原告回娘家生活,双方分居至今。现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但其在与本院的庭前谈话中表示原告所说不属实,原告系2015年7月离家,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原告与被告及被告母亲发生吵打,原告认为被告要求其任何事都要顺着被告,且发生家庭矛盾时被告从不站在原告一边,并对原告动手,致原告不满。2015年夏季,原告回娘家居住生活,双方开始分居。现原告认为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请,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但在与本院的庭前谈话中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很好,双方均系再婚,都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家庭生活,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原告主张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因其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其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