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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10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常玲、耿宝香与金达、巢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玲,耿宝香,金达,巢东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10财保5号申请人常玲,女,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太原市。申请人耿宝香,女,199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太原市。被申请人金达,男,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曲县人,住阳曲县。被申请人巢东平,男,1963年4月3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申请人常玲、耿宝香与被申请人金达、巢东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常玲、耿宝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金达驾驶的巢东平所有的×××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常玲、耿宝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金达驾驶的巢东平所有的×××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常铖铖在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储蓄卡内人民币24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方浩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万小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