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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02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洪亮与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亮,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2875号申请执行人王洪亮,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甲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625176076。法定代表人黄哲明,系该公司董事长。王洪亮申请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洪亮于2015-9-2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155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施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