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董在喜与深圳真荣家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XX,深圳真荣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2323号申请执行人董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深圳真荣家具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6073、60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真荣家具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4311元,休假工资1567.12元,高温津贴差额460.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真荣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38.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大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