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执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董在喜与深圳真荣家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XX,深圳真荣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2323号申请执行人董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XX,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深圳真荣家具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6073、60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真荣家具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4311元,休假工资1567.12元,高温津贴差额460.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真荣家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38.7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大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