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商破字第00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金湖县九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湖县九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商破字第0001号之三申请人:金湖县九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2016年3月11日,金湖县九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按经本院裁定认可的《金湖县九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目前债权已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金湖县九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金湖县九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破产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湖县九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吴要宏审判员 邹正斌审判员 何苏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鲍相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