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霞林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林,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06行初33号原告李霞林,女,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43号。法定代表人陈江渝,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局长。李霞林诉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现原告李霞林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李霞林。审 判 长 冯 晞代理审判员 易首彬人民陪审员 胡 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