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申请执行鄂托克鑫宇煤焦化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林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45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负责人曲志勇,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白建军,该支行客户部经理被执行人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法定代表人赵怀义,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林东分公司,负责人麻永才。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第三人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林东分公司系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林东分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鄂托克旗鑫宇煤化有限公司林东分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鄂尔多斯棋盘井支行清偿债务24306804.26元及截至判决给付之日的相应利息、罚息、复利。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