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刑更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邹磊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79号罪犯邹磊,男,生于1986年4月15日,回族,四川省马尔康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马尔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马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邹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该犯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68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邹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特提出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邹磊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刚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梓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