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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行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王琥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终10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琥。上诉人王琥因诉平江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一案,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立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认为,湖南省信访局给起诉人王琥出具的《来访事项告知书》并未要求平江县人民政府必须受理王琥的信访诉求,而是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走访。平江县信访局作为平江县人民政府专门处理信访事项的职能部门,对王琥的信访诉求已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平江县人民政府没有回复王琥质询意见的法定义务,黄伟雄批示“转请驾辉同志阅处”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其结果无需对外公示。综上,起诉人王琥的诉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王琥的起诉,该院不予立案。王琥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信访问题的处理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所指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对当事人因此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应立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中也指出,“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琥的诉请事项均与平江县信访局作出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和《关于王琥同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依据》有关,原审裁定对王琥的起诉不予立案是正确的。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敏代理审判员 易 上代理审判员 李晗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