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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7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义乌市稠城美达不锈钢配件经营部与东阳市来源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稠城美达不锈钢配件经营部,东阳市来源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7616号原告:义乌市稠城美达不锈钢配件经营部。经营者:许美钦。委托代理人:王希、王金昌。被告:东阳市来源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来金洪。原告义乌市稠城美达不锈钢配件经营部为与被告东阳市来源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759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珺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义乌市稠城美达不锈钢配件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王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阳市来源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2015年2月1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东阳市来源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义乌市稠城美达不锈钢配件经营部货款57596元。嗣后,被告东阳市来源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仅支付了货款20000元,剩余37596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阳市来源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稠城美达不锈钢配件经营部(经营者许美钦)货款3759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1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到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已减半),由被告东阳市来源不锈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74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王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