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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清华与河南申利实业有限公司、代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华,河南申利实业有限公司,代玉东,李纪中,余向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439号之一原告张清华,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河南申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代玉东,经理。被告代玉东。被告李纪中,男,汉族。被告余向南,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华诉被告河南申利实业有限公司、代玉东、李纪中、余向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保全费4820元,合计11020元,由原告张清华负担。审判长  胡长聚审判员  赵进伟审判员  郭雪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