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巩民初字第55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洋与郑州鸿赫置业有限公司、登封市东华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郑州鸿赫置业有限公司,登封市东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506-1号原告刘洋,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白丽江,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鸿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建设路。法定代表人牛洪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登封市东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登封市东华镇。被告王世显,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康店镇杨岭村虎丰沟71号附2号。身份证号码。原告刘洋诉被告郑州鸿赫置业有限公司、登封市东华镇人民政府、王世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有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郅守峰人民陪审员  张春风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牛童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