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民字第0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胡红梅与刘同发、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红梅,刘同发,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126-1号申请执行人:胡红梅,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刘同发。被执行人: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负责人:刘同发,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二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同发、安庆市恒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0326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