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3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柳定军与徐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定军,徐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3民初12号原告柳定军,个体工商户。被告徐炎平,务农。原告柳定军诉被告徐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炎平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定军撤回对被告徐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37.5元,减半收取918.75元,由原告柳定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颜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