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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陈×与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臧×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3525号原告陈×,女,1986年1月1日出生。被告臧×,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臧×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蔡亮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莹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