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陈×与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臧×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3525号原告陈×,女,1986年1月1日出生。被告臧×,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臧×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蔡亮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莹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