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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民初字第3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某公司公司与某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逐鹿汽车销售贸易有限公司,长沙柒玖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油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芙民初字第3575号原告湖南省逐鹿汽车销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南二环路猴子石大桥西雷诺4S店。法定代表人赵均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曙光,湖南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哲,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务。被告长沙柒玖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490号02#综合水站1号房。法定代表人江志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柏荣,湖南宇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大宏,湖南宇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油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路490号。法定代表人张建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柏荣,湖南宇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大宏,湖南宇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逐鹿汽车销售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柒玖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省油富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逐鹿汽车销售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省逐鹿汽车销售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逐鹿汽车销售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79元,减半收取7789.5元,由湖南省逐鹿汽车销售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宜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人民陪审员  喻方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子钰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