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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贾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6号原告贾某,女,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雪顺,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现稳,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之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裴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