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贾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16号原告贾某,女,1986年10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雪顺,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现稳,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某之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裴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