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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宋晓峰与严兴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峰,严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136号申请执行人宋晓峰,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皇甫庄村皇甫***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7********。被执行人严兴祥,男,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夏葑村严家葑***号,现在浙江乔司监狱服刑,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6********。原告宋晓峰为与被告倪树淼、李庆、严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3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定,被告严兴祥归还给原告宋晓峰借款人民币88万元并支付利息、承担相应费用。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13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莹莹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