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行终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东阳横店影视城制景装修有限公司与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阳横店影视城制景装修有限公司,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阳市人民政府,杜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金行终字第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阳横店影视城制景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旅游区。法定代表人殷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栋,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东阳市振兴路609号。法定代表人黄正明,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俊,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旭芳,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东阳市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朱建军,市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郭英子,系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杜春芳。系死者杜海良的配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方昉,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阳横店影视城制景装修有限公司(下称横店制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阳市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杜春芳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横店制景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横店制景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横店制景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横店制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钟雪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