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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郑某与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1223号原告郑某。被告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惠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