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8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王亲佳与冯绍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亲佳,冯绍先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8民初78号原告王亲佳,男,1952年7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被告冯绍先,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都昌人,住址江西省九江市。原告王亲佳诉被告冯绍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亲佳英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6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全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继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