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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李朝辉诉任连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朝辉,任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549号申请执行人李朝辉,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任连杰,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林西县。本院作出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年林民初字第204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任连杰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现因需要扣划标的款,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任连杰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王洪玉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占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