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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109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尤宣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赛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