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109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尤宣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赛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