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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许华军诉赵剑波、青州亿达森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华军,赵剑波,青州亿达森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1648号原告许华军,男,出生于1981年9月20日。被告赵剑波,男,出生于1976年12月20日。被告青州亿达森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许华军诉赵剑波、青州亿达森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案外人青州市劲品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青国用(2015)第18025号土地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青州市劲品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青国用(2015)第18025号土地。二、冻结被告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