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催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营口市老边区宏远塑料包装厂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营口市老边区宏远塑料包装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龙民催字第243号申请人营口市老边区宏远塑料包装厂。营口市老边区宏远塑料包装厂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营口市老边区宏远塑料包装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洛阳银行票号为3130005227549964,出票日期:2015年7月6日,到期日期:2016年1月6日,出票人洛阳福格森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账号673110010000000208,收款人洛阳德宝冷链有限公司,账号41001593110050000516,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行为洛阳银行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营口市老边区宏远塑料包装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昊图审判员 : 李 芳陪审员 :李艳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鹏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