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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30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与李党根、邓小兰、李小党、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李党根,邓小兰,李小党,李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30民初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住所地建宁县。代表人张朝铨,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銮福,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建宁县。委托代理人吴建宗,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住建宁县。被告李党根,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邓小兰,女,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李小党,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李辉,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以下简称建宁农行)与被告李党根、邓小兰、李小党、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华东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銮福、吴建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党根、邓小兰、李小党、李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建宁农行起诉称,被告李党根、李小党、李辉组成农户小额贷款联保小组,自愿向原告申请贷款,同意互相对各自的贷款承担保证担保责任。被告李党根与原告于2012年8月23日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自助借款额度30000元,借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授信期限三年,自2012年9月5日至2015年9月4日止。在此授信额度内可随借随还,单笔借款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约定贷款用途为农业生产经营。被告李党根于2014年8月24日借款30000元,该款2015年8月23日到期。贷款逾期后,经多次催收,收效甚微。截至2016年1月13日,结欠贷款本金23271.25元,利息1207.37元。被告李党根、邓小兰系夫妻关系,该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小党、李辉是担保人,应当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李党根、邓小兰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271.25元及借款结清时所欠的利息(截至2016年1月13日,利息1207.37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李小党、李辉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党根、邓小兰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李小党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李辉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建宁农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一、各被告身份证及被告李党根、邓小兰的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二、农户小额贷款联保借款申请书及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各一份;三、承诺书一份;四、合同编号为35020120120083759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五、记账凭证一份;六、个贷凭证基础信息单、还款清单及欠款清单各一份。被告李党根、邓小兰、李小党、李辉未到庭、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建宁农行提供的证据一能够证明各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及被告李党根、邓小兰系夫妻关系;证据二农户小额贷款联保借款申请书中被告李党根、李小党、李辉作为申请人签字,能够证明该三被告确认组成农户小额贷款联保小组,自愿向原告申请贷款,同意互相对各自的贷款承担保证担保责任。贷款业务申请表中被告李党根作为借款申请人签字,能够证明被告李党根向原告提出贷款申请;证据三承诺书上被告李党根、邓小兰作为承诺人签名,能证明被告李党根、邓小兰书面承诺愿以家庭综合收入还款;证据四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李党根、李小党、李辉订立该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方式、期限、利率、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合同内容进行了约定,被告李党根作为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名,被告李辉、李小党作为保证人在该合同上签名,合同约定保证人对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该合同可循环额度的1.2倍,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被告李党根作为借款人在证据五记账凭证上签名,能够证明原告于2012年9月5日向被告李党根授信30000元借款额度;证据六能够证明被告李党根于2014年8月24日借款30000元,到期后只还款部分,截至2016年1月13日,贷款本金余额为23271.25元,利息为1207.37元。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建宁农行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支持其诉状所具之事实和理由,本院确认原告建宁农行所诉属实。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党根向原告建宁农行借款,与被告李辉、李小党组成联保小组,对相互间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在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为有效合同,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确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党根在借款30000元到期后,仅偿还了部分款项,而未按约履行其偿还该借款全部本息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党根偿还借款本息,由被告李小党、李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因双方合同约定保证人担保的债务最高余额为可循环额度的1.2倍,故作为保证人的被告李小党、李辉只需在该36000元的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党根、邓小兰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小党、邓小兰夫妻二人对此也出具了承诺书,同意以家庭综合收入偿还贷款,故原告要求该两被告共同偿还该诉争借款本息,可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党根、邓小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借款本金23271.25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1月13日,利息为1207.37元,此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到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李小党、李辉对上述借款本息在担保限额36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206元,由被告李党根、邓小兰、李小党、李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华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红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告知:案件受理费请到建宁农行濉城分理处交纳:全称:建宁县人民法院,账号:890201040001460,开户行:建宁农行濉城分理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