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大街支行与白磊、魏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大街支行,白磊,魏海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民初381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大街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7149018。代表人杜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媛媛、周颖,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磊。被告魏海平,系白磊妻子。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大街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中华大街支行)与被告白磊、魏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建丰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光大银行中华大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媛媛、周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磊、魏海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光大银行中华大街支行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34092.03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包含罚息和复利),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截止到2015年12月16日利息共计56716.64元),本息合计990808.67元;2、确认本贷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白磊、魏海平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原告与被告白磊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被告白磊向原告借款103万元,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自2013年10月29日至2023年10月29日,贷款偿还方式为等额还本付息,按月分120期偿还。贷款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6.55%上浮40%执行,该合同项下的首期执行贷款年利率为9.17%,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原告有权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30%,罚息计算期间为自逾期之日起至当期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原告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被告白磊未按时足额还款,原告有权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白磊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被告白磊以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458号海天阳光园12号楼3单元1401室、产权证号为石房权证裕字第××号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石房他证裕字第0330415**号。此前,在贷款申请暨面谈记录表中,被告魏海平承诺与被告白磊共同承担上述借款的还款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白磊发放了贷款。后,被告白磊未依约偿还原告贷款本息,至2015年12月16日,被告白磊尚欠原告本金934092.03元,利息(包含复利和罚息)共计56716.6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个人贷款合同、贷款用途及资金支付申请表、贷款借据、个人贷款划款凭证、他项权证、助业“房抵快贷”申请暨面谈记录表、欠款明细表等证据能够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白磊未依约还本付息,致使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对抵押房产行使抵押权应予支持。被告魏海平应当依约对上述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白磊、魏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大街支行借款本金934092.03元及截止2015年12月16日前利息56716.64元(含罚息及复利),并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及复利;二、被告白磊、魏海平如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大街支行有权以被告白磊名下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大街458号海天阳光园12号楼3单元1401室、产权证号为石房权证裕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白磊、魏海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6854元,由被告白磊、魏海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孙建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治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