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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民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白义昌与潘孝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义昌,潘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民字第00134号申请执行人:白义昌,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潘孝龙,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潘孝龙银行账户存款60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