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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恒达教育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弘音乐器有限公司、陈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恒达教育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弘音乐器有限公司,陈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487号原告福建恒达教育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集中区浦上园冠浦路140号。法定代表人章照武。被告福州弘音乐器有限公司,住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76号1层12、13、14间店面。法定代表人林红。被告陈桐,男,汉族,1963年1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达教育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弘音乐器有限公司、陈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恒达教育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达教育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5.00元,减半收取为122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建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