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4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雷单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单单,张泽润,李小燕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112号申请人雷单单,女,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张泽润,男,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李小燕,女,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雷单单与被申请保全人张泽润、李小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雷单单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保全人张泽润、李小燕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保全人雷单单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保全人张泽润、李小燕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雷单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保全人张泽润、李小燕在银行的存款7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田 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