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2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陈丽妮与龚秀琳、罗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妮,龚秀琳,罗泽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2124号原告陈丽妮,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蓝中华,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巧玲,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秀琳,女,壮族,自由职业。被告罗泽瑞,男,壮族,自由职业。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艳蕾,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妮与被告龚秀琳、罗泽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丽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460元,减半收取102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230元,由原告陈丽妮负担。审 判 长 潘知兴人民陪审员 吴庆华人民陪审员 林忠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冰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