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恢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许家泽与李先贵、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家泽,李先贵,蒋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恢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许家泽,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先贵,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蒋小英,女,汉族,居民。许家泽与李先贵、蒋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2)合民初字第6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先贵、蒋小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花育云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借款8772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先贵、蒋小英所有的位于合浦县华润花园商住小区G区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合国用(2009)第1244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合房权证合浦字第××号】,但该查封房产是另案的抵押物,正在处理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先贵、蒋小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合执恢字第1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交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志海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祥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