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执民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陈长生与吴海勇、王建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青执民字第157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长生与被执行人吴海勇、王建云、陈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建云、吴海勇、陈奕文外出去向不明,王建云、吴海勇在本院尚有大量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目前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青执民字第15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凌祯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丽青执民字第157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长生与被执行人吴海勇、王建云、陈奕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建云、吴海勇、陈奕文外出去向不明,王建云、吴海勇在本院尚有大量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目前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3��1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青执民字第15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林蔚二O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张凌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