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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朱心德与操国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心德,操国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124号原告朱心德,1957年7月4日,地址:鹿邑县玄武镇信用社路1号,诉讼代理人张言志,法律工作者。被告操国印,地址:鹿邑县玄武镇操庄行政村,本院在审理朱心德与操国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心德于2016年3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心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心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25元,减半收取390.12元,由原告朱心德负担。审判员  季禹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玉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