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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敖复飞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复飞,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瑞宇劳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640号原告敖复飞。委托代理人刘其祥,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旁香港中旅大厦第十四01A.十五01.02A层。负责人钟伟。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被告宁波瑞宇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曙光北路12弄29号1219室。法定代表人周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复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罗焕湘人民陪审员  黄声涵人民陪审员  崔绍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方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