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毕吉林与被执行人柴永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吉林,柴永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786号申请执行人:毕吉林,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被执行人:柴永泉,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毕吉林与被执行人柴永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14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付2933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支付29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335元及迟延利息,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114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千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