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付开军,廖建敏,李雷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廖某,李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33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务工,住韶关市曲江区。辩护人彭利娅,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廖某,务工,住宜章县。被告人李某,务工,住南充市嘉陵区。辩护人黄建军,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8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廖某、李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廖某、李某、辩护人彭利娅、黄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晚,被告人付某、廖某、李某预谋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寻找目标采取言语恐吓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次日凌晨零时许,付某、廖某、李某乘车来到观澜汽车站附近。当日凌晨2时许,付某、廖某、李某在观澜街道桂花公园遇到一对情侣,准备动手时因其中的女子吵架声音过大放弃。三被告人随后又来到观澜街道升华一街旁的小巷,发现被害人田某独自在该处行走,便尾随田某伺机作案,附近巡逻的民警和治安巡防队员见状将付某、廖某、李某当场抓获。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付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无影响其辨认、控制能力的××症状。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廖某、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人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付某、廖某、李某的供述、抓获经过、被告人付某、廖某、李某户籍登记信息、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付某案发时精神状态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廖某、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付某、廖某、李某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只是为了犯罪制造条件,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决定对付某、廖某、李某予以减轻处罚。李某的辩护人关于犯罪预备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付某、廖某、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付某、廖某、李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澄 宇人民陪审员 刘 水 英人民陪审员 陈 蓝 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斯 瑜书 记 员 姚湛波(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3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