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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执字第19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文革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一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革,魏世芳,驻马店市天一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976-1号申请执行人贾文革,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魏世芳,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一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贾文革与被执行人魏世芳、驻马店市天一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天一���织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但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本院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贾文革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驿执字第19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录坡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