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财保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淑娥与被申请人黄梨娇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淑娥,黄梨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财保31号之一申请人林淑娥,女,194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陈碧连,女,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系申请人之女。被申请人黄梨娇,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安县。本院根据申请人林淑娥的诉前保全申请,于2016年3月10日作出(2016)闽0582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现肇事驾驶员刘乐兴以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为由向本院请求解除扣押,同时提供了部分现金担保。本院认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现刘乐兴又提供部分现金担保。本案并不存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形,本院对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所作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闽C×××××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王连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