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4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学先诉朱荣兴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先,朱荣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577号原告李学先,男,生于1959年2月16日,彝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冯梅,弥勒市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东山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朱荣兴,男,生于1970年6月4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先诉被告朱荣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学先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李学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学先承担。审判员 舒永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