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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梁某与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3民初110号原告:梁某,女,1991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王伟,灵璧县渔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男,1988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原籍:江苏省沭阳县。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梁某因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和被告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某诉称:梁某和徐某于2009年在外打工相识,2012年3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2011年9月11日生儿子梁某甲,2013年4月9日补办结婚证。因生活琐事徐某经常殴打梁某,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1、与徐某离婚;2、儿子梁某甲随梁某生活,徐某支付抚养费。徐某辩称:梁某诉称部分不是事实。和梁某偶尔吵架是事实,但没有殴打梁某,故不同意离婚,如判决离婚,要求儿子随徐某生活,儿子如果随梁某生活,徐某不承担子女抚养费。梁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居民身份证、双方婚姻登记证明,证明梁某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和合法婚姻。徐某发表质证意见为:无异议。徐某向本院未提交任何证据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对梁某提供的证据,徐某无争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经举证、质证、认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梁某和徐某于2009年在外打工相识,2012年3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系男到女家生活。2011年9月11日生儿子梁某甲,2013年4月9日补办结婚证。2013年5月24日,徐某将户口从江苏省沭阳县潼阳镇迁来安徽省灵璧县渔沟镇。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吵闹造成分居生活。双方外出打工期间,儿子梁某甲一直随梁某父母一起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庭审中,经本庭调解,梁某离婚态度坚决,不愿和好。梁某表明自己完全有能力抚养儿子梁某甲,自愿自己承担子女抚养费。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梁某和徐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梁某和徐某婚前一起打工相识、建立恋爱关系,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本应珍惜夫妻感情,但因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闹造成分居。庭审中,梁某要求离婚态度坚决,经调解不能和好,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梁某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儿子梁某甲一直随梁某父母亲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小孩成长有不利影响,且徐某当庭表明如判决离婚,儿子如果随梁某生活,徐某不承担子女抚养费。本院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梁某甲随梁某生活为宜。梁某自愿承担子女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梁某和被告徐某离婚。二、婚生儿子梁某甲(2011年9月11日生)随原告梁某生活,梁某自行负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200元,上诉账号12120001040000575,开户行农行城中支行,收款人宿州市财政局),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另一页)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