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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单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722刑初5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单某某,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辩护人张秀柱,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公刑诉(2016)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秀柱,被害人孙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张中华、被害人张某甲的诉讼代理人徐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故意伤害罪2015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单某某和他人一起在单县某镇某饭店喝酒,酒后被其他人带至该镇另一饭店。被害人孙某某邀请被告人单某某上楼喝酒,被告人单某某因不胜酒力拒绝。被害人孙某某酒后从楼上下来,朝被告人单某某脸上打了一耳光,二人发生争吵,被人拉开。当晚约23时许,被害人孙某某乘坐被害人张某甲的车离开,被告人单某某乘坐他人的车行至单县某镇医院门口,看到张某甲的车停下,遂从乘坐的车上拿了啤酒瓶下车,将酒瓶碰烂,用烂啤酒瓶将孙某某头部、面部扎伤,致孙某某头面部、右前臂、右手挫裂伤、双眼挫伤及躯肢体软组织损伤,面部单个创口长度超过6cm以上。被害人张某甲在拉被告人单某某时,被单某某用烂啤酒瓶将张某甲的腿部扎伤。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张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单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主动到单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单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张某甲就民事赔偿已达成了协议,双方已经和解,被害人孙某某、张某甲对被告人单某某的行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某、张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乙、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发破案报告、对被害人孙某某、张某甲的询问笔录、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单某某于2015年7月12日23时许,在单县某镇医院门口因矛盾与孙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单某某将烂啤酒瓶砸在张某甲的车上,并用烂啤酒瓶将张某甲的车辆划伤。经物价部门鉴定,车辆被损坏价值8180元。张某甲修车花费11900元。另查明,被告人单某某已赔偿张某甲的车辆损失,被害人张某甲对被告人单某某的行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张某乙、李某某的证言,被损车辆照片,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机动车行驶证、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维修报价明细,对被害人张某甲的询问笔录、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单某某未能妥善处理与被害人孙某某所发生的矛盾,故意非法损害二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并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被告人单某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单某某系自首,且积极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二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所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均从轻处罚。被害人孙某某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某确有悔罪表现,考虑到双方已经和解,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村镇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适用缓刑。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单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单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 荔人民陪审员 刘 岩人民陪审员 靳 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巧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