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袁淑霞与包红喜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淑霞,包红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345号申请执行人袁淑霞,女,住所地努文木仁乡被执行人包红喜,地址扎旗努文木仁乡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袁淑霞申请包红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包红喜应支付申请人袁淑霞案款518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2223执34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兴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