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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2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绍伟与王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绍伟,王呈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43号之二原告孙绍伟,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立勇,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呈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绍伟与被告王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绍伟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王呈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6万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呈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宁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6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肖 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