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天津时尚新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三河市港味轩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撒拉嘿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时尚新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三河市港味轩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865号原告天津时尚新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8号,组织机构代码75813080-2。法定代表人张辉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武钟,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河市港味轩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神威北路南侧鑫乐汇购物广场一期新世界百货四层040030A,组织机构代码07996152-4。法定代表人于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晓燕,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时尚新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港味轩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时尚新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时尚新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天津时尚新世界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淼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兰 夏 更多数据: